一、核算要点
1.注意分别核算
(1)安置残疾人就业限额即征即退政策对退税有销售比例和范围的要求。
一是销售比例要求。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即没有达到比例要求的不得享受;
二是销售范围要求。不适用于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在实务中,有些人对于生产产品产生的下脚料是否可以计算在内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属于销售外购货物的范围,笔者认为不妥,应视为副产品。
三是人员比例要求。在计算人员比例,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因此,要求纳税人需要正确核算各类应税项目的销售额,不得混淆,以免影响享受。
(2)除适用限额即征即退政策需对不同销售额分别核算外,纳税人需对适用即征即退政策的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增值税分别进行核算。比如,随同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和嵌入式软件产品,需要进行分别核算,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2.注意进项税额划分。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又有先征后退、出口退税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这样兼营的情况下,纳税人应分别核算相应的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计算增值税税额,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当遇到使用材料无法准确划分,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时候,可以采用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即按照销售比例分摊。
3.注意会计科目核算。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和《关于政府补助准则有关问题的解读》,增值税即征即退属于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按照经济业务实质,采用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并增设"6117其他收益"科目核算,不再通过"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收到即征即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益"科目。期末,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本科目结转后应无余额。
二、失信惩戒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除需符合其他条件外,部分项目对诚信行为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存在视为失信行为的纳税人不得享受。
1.纳税信用等级被评定为C级或D级的纳税人。根据现行政策明确规定,安置残疾人就业、特殊教育校办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新型墙体材料的纳税人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其纳税信用等级不得为C级或D级。
2.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纳税人。根据现行规定,适用新型墙体材料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符合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不得享受。软件产品纳税人凡弄虚作假骗取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的,税务机关除根据现行规定进行处罚外,自发生前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即征即退的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采用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骗取即征即退税款的,应将纳税人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纳税期内已享受到的退税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发现当月起36个月内停止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3.存在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纳税人。根据规定,已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新型墙体材料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当前国家比较重视环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