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是建筑行业,注册地在A市郊区,现因项目需要准备在A市内别的区市成立分公司,单位领导的意思是成立可以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所有税源需要留在项目所在地。请问分公司可以独立核算吗?有什么纳税问题?注:(1)我们没有跨地区,只是跨县区;(2)企业要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
答
(一)首先要区分分公司会计上独立核算和税收上的独立纳税人。分公司会计上核算方式与税收上是否单独纳税无必然关系。
(二)所有税源需要留在项目所在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第二条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四条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为子公司,企业所得税为独立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