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个体工商户小王是一般纳税人,2018年8月底申报个人所得税累计取得生产经营所得100000元,假定该个体工商户2018年9月底累计取得生产经营所得120000元,2018年10月底累计取得生产经营所得150000元,2018年12月底累计取得生产经营所得240000元(前11月已纳税40000元)。该纳税人9月、10月、以及2018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多少?
按照第9号主席令和《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文件规定,个体工商户自2018年10月1日后,按月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业主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执行;税率按新《个人所得税法》"经营所得"税率表执行。因此:
一:9月属期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120000-3500*9)=88500元,税率30%,速算扣除数9750
应纳税额=累计应纳税所得*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88500*30%-9750=16800元
二:10月属期应纳税额计算
涉及两个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需要分两次计算:
(一)按原税率表和月度权重计算前9个月配比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150000-3500*10)=115000元,税率35%,速算扣除数14750元
按原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15000*35%-14750=25500元
配比计算前9个月税款=按原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25500*9/10=22950元
(二)按新税率表和月度权重计算后1个月配比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150000-5000*10)=10000元,税率20%,速算扣除数10500元
按新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0000*20%-10500=9500元
配比计算后1个月税款=按新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9500*1/10=950元
综上:小王10月份属期应纳个人所得税=22950 950=23900元,已纳16800元,应补缴7100元。
三:2018年度应纳税额计算
年度纳税,同样涉及两个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需要分两次计算
(一)按原税率表和月度权重计算前9个月配比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240000-3500*12)=198000元,税率35%,速算扣除数14750元
按原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98000*35%-14750=54550元
配比计算前9个月税款=按原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月1日以前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54550*9/12=40912.5元
(二)按新税率表和月度权重计算后3个月配比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240000-5000*12)=180000元,税率20%,速算扣除数10500元
按新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80000*20%-10500=25500元
配比计算后1个月税款=按新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10月1日以后实际经营月份数÷累计实际经营月份数=25500*3/12=6375元
综上,小王年度应纳税额=40912.5 6375=47287.5元,已纳税40000,应补税7287.5元。
附:两部委明确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
现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
含税级距 |
税率 |
速算 |
1 |
不超过150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10 |
750 |
3 |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20 |
3750 |
4 |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30 |
9750 |
5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35 |
14750 |
新经营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0元的 |
5% |
0 |
2 |
超过30000元至90000元的部分 |
10% |
1500 |
3 |
超过90000元至300000元的部分 |
20% |
10500 |
4 |
超过300000元至500000元的部分 |
30% |
40500 |
5 |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
35% |
65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