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假设我司2018年发生招待费100万,其中有2万是没有取得发票,但是有收据且业务真实,招待费一般是按60%可以税前列支,剩下40%是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请问汇算清缴时是按40万调增还是按40 2=42万调增?还是按(100-2)*40% 2调增?
专家回复:
2万招待费,虽然业务真实,但因为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按税法规定不能在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应做纳税调增处理。其余98万招待费按98*60%和销售(营业)收入的5%孰小的原则确定税前可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金额。
专家分析: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