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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办公楼的土地年限为40年,该土地使用权可否按建筑物年限20年进行摊销?

2018-09-21 文章来源:百问百答 信息提供:中国淘税网 浏览次数:
  问:某企业外购办公楼一幢,其中包含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为40年,该土地使用权可否按建筑物年限20年进行摊销?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释义:本条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
  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通过一定的等价形式补偿,从其他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的固定资产。本条关于外购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确定,与原内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一致,也与会计准则上的规定一致。外购的固定资产,其计税基础由两部分组成:首先是购买价款,这是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主体构成部分,是指企业通过货币形式,为购买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直接对价物。其次是支付的相关税费,包括企业为购买固定资产而缴纳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如购买车辆而支付的车辆购置税、签订购买合同而缴纳的印花税等;相关费用,是指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而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企业会计准则第 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第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处理
  ……
  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该土地使用权如与相关固定资产无法划分,可以一并作为外购固定资产的价格,按20年进行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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