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公司被环保局处以罚款,能否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2018-09-21 文章来源:百问百答 信息提供:中国淘税网 浏览次数:
  问:我公司是电力企业,利用煤矸石发电,因违法了《环保法》,被环保局处以罚款,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第四条规定,已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因违反税收、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因此,贵公司违反《环保法》规定被环保局处以罚款的,且单次罚款超过1万元的,自处罚决定下达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