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根据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若属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同时若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门诊部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医疗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