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有偿租赁了股东王某的房屋作为办公用房,取得电力公司开给我们单位电费的发票是股东的名字,无法开具公司的名字,这样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双方可协商解决:
第一:A公司可以要求王某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凭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A公司可以凭电力公司开给王某的电费发票的复印件(王某签名)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此问题中A公司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王某房屋办公。
三方面注意事项
提醒1:28号公告第19条的适用条件是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才可以使用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提醒2:如果自然人无偿向企业提供租赁服务,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第十四规定的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提醒3:1.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 5%)×1.5%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 5%)×5%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