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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备注栏要填写什么信息?

2018-09-07 文章来源:中财讯集团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有人问小编:发票备注栏有哪些要求?
  其实不同行业的不同销售行为,发票备注栏的填写不同,今天小编就和大家聊一聊"发票备注栏要填写什么信息?"
  一、货物运输服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要代开发票,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公路或内河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以下称代开单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提供建筑服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三、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四、出租不动产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差额征税
  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六、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
  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七、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
  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八、跨县代开
  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本文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注意:国地税合并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该文件有改动,本文为最新内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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