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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瞒报收入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2018-08-31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中国淘税网 浏览次数:
  为了规避限购限价政策的限制,纳税人在商品房销售时瞒报收入偷逃税款,税务机关将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7〕1206号)和《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琼发改经外〔2017〕2680号)的规定,纳税人失信或涉及重大税收违法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将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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