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19个差额纳税规定要点归结表
一、金融商品转让
销售额规定: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适用条件及特殊规定: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征税项目:经纪代理服务
销售额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适用条件及特殊规定: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三、融资租赁服务
销售额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适用条件及特殊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
销售额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适用条件及特殊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五、航空运输企业
销售额规定: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六、客运场站服务
销售额规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适用条件及特殊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七、旅游服务
销售额规定: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适用条件及特殊规定: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备注:可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两额分开两票”。)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八、建筑服务
销售额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备注: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即票面税额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但差额纳税。)
适用条件及特殊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九、销售房地产
销售额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备注: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即票面税额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但差额纳税。)
适用条件及特殊规定:①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②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③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政策依据:
1.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十、销售不动产
销售额规定:①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差额纳税;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应差额纳税;③差额纳税,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备注:销售自建不动产预缴税款=全额/1.05×5%,销售非自建取得的不动产预缴税款=差额/1.05×5%。)
适用条件及特殊规定:①销售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销售购买的住房,应按照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征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
1.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2.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十一、个人销售购买的非普通住房
销售额规定:个人对外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适用条件及特殊规定: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一)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①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②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二)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4城市之外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十二、劳务派遣服务
销售额规定:①一般纳税人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②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③差额纳税,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适用条件及特殊规定: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备注:可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两额分开两票”。)
政策依据:财税〔2016〕47号
十三、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销售额规定: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征收品目:经纪代理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适用条件及特殊规定: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备注:可差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两额分开两票”。)
政策依据:财税〔2016〕47号
十四、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销售额规定: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备注: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即票面税额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但差额纳税。)
适用条件及特殊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47号
十五、安全保护服务
政策规定:比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政策依据:财税〔2016〕68号
十六、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销售额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备注: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即票面税额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但差额纳税。)
政策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十七、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
销售额规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
适用条件及特殊规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十八、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
销售额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适用条件及特殊规定: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十九、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销售额规定: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适用条件及特殊规定: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政策依据: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