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水果并取得了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司购买的水果能否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水果是否允许抵扣应当区分情况。购买水果用于接待客人,则属于交际应酬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用于公司员工个人消费,不能抵扣;用于集体福利,比如年终购买水果发放给职工,不能抵扣;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比如酒店购买水果提供给消费者,则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扣除率计算并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