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注意了:取得的这份征收率3%的专票可以按照10%税率抵扣增值税!

2018-08-29 文章来源:郝守勇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案例
  我公司属于进行农产品批发销售的一般纳税人,2017年8月份从一家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小规模纳税人公司采购农产品一批并取得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金额10000元,增值税额300元,请问是否抵扣300元的增值税额?
  答复
  不是抵扣3%,应该抵扣10%即1000元的增值税。
  提醒
  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需要认证。
  分录
  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93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000
  贷:银行存款      10300
  政策一
  财税[2017]3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政策二
  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规定:
  一、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