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销售商品时附赠客户礼品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税【2011】50号文,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如果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取得所得的个人则应依法缴纳个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
由此可见,对于企业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而赠送给确定的个人的礼品,一般来说是不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但对于企业在其他活动中随机赠送,或者额外赠送的礼品,则需要按照"其他所得"或"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