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公司位于深圳,公司与一名高管解约了,支付一笔高额离职补偿金150万元。但约定三年分期平均支付。请问:个人所得税是一次性全额申报缴纳呢?还是按该高管实际取得离职赔偿的时间,分三次申报缴纳呢?
解答:
即便分三年支付,但其实是同一笔性质的离职补偿金,所以按照一次性全额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你所在城市(深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内的补偿金免征个税,超过部分除以该高管在你公司工作年限,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得到的商作为月度工资薪金,再计算个人所得税。你单位有代扣代缴义务。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第三条规定,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