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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期间计提的折旧不能税前扣除?真的是这样的吗?

2018-07-11 文章来源:何晓霞 信息提供:中国税务报 浏览次数: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
  某生产型企业有100万原值的生产设备,分10年摊销无残值,每年摊销10万;  该设备已使用5年,已计提折旧50万,第6年-第8年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从第9年起又恢复生产(设备还能再用5年)。那么,停产企业是否可以继续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恢复生产的时候如何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以下哪种方法正确?
  方法1 . 第9-第13年分5年每年摊销10万;
  方法2.  第9-第10年2年每年摊销10万
  方法3. 第9-第10年2年每年摊销25万
  目前,关于停产期间折旧税前扣除的权威解答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 2017-03-01
  一、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1、因机器检修暂时停产,停产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综上,企业暂时停产期间的机器设备不属于以上情况,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可在税前扣除。
  按上述问答的理解,企业暂时停产期间的机套设备计提的折旧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这里,涉及上述政策 "停止使用"及总局解答"暂时停产"的理解问题,本人理解,"停止使用"为永久停止使用而不是停产的情况(无论是暂时还是非暂时的,无论时间是几天还是几个月或是几年),问题所诉停产三年,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看,《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所以,企业对停产期间的固定资产仍应继续计提折旧。在企业所得税法上不适用"停止使用"的规定,所提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
  因上述问题目前没有更明确的政策性规定,各地税务机关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如理解为6-8年计提的折旧不让扣除,9-10年按方法2只能各扣除折旧10万,还请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为好。
  蔡桂如:《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蔡桂如:如果长时间停产,则意味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延长, 在年限平均法下仍然会导致需要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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