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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拆迁补偿款,你需要了解的税收政策

2018-07-05 文章来源: 王新 信息提供:河北地税 浏览次数:
  1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2个人房屋被征收用补偿款新购房屋免征契税
  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第三条
  疑问1:拆迁户用住房征收补偿款买房后有剩余,再买住房时,是否可以继续抵免契税?
  答:可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该政策并未限定是一次购房行为,因此,只要是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房屋征收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均可以免征契税。
  疑问2:对父母拆迁获得补偿款后,把补偿款赠与子女用于购买住房的,是否可以对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批复》(国税函〔2005〕903号)规定: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的对象,应为被拆迀房屋的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以及领取拆迀补偿款的被拆迀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案例中子女不属于政策享受对象,以子女名义购房不可抵免拆迁款部分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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