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面,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有什么新政策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