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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销售商品采取以旧换新方式的,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确认收入?

2018-05-31 文章来源:深圳地税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企业销售商品采取以旧换新方式的,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确认收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符合上款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同时销售商品以旧换新的,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因此,企业销售商品采取以旧换新方式的,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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