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转登记前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转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转登记日当期的期末留抵税额,统一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核算,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动情况,留存备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余额不得用来抵减转登记纳税人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应纳税额。
尚未申报抵扣的扣税凭证具体计入时分两种情形:
(1)转登记日当期已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由纳税人自行办理勾选确认、认证或者稽核比对事宜。
(2)转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待取得后,在认证期限内(360天),持税控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勾选确认或者稽核比对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