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什么条件下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答:(1)满足年应税销售额的条件,即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如果纳税人在转登记日前的经营期尚不满12个月或4个季度,则按照月(或季度)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累计应税销售额是指应税货物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合计。
(2)应税货物劳务的一般纳税人中,超过《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登记的,或者未超过标准申请登记的,同时满足第(1)条年应税销售额条件,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3)兼有应税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中,货物劳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而登记的,或者未超过标准申请登记的,同时满足第(1)条年应税销售额条件,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4)销售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5)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不能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