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5月1日以后收到的17%和11%税率的进项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可以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月1日以后取得的按17%或11%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含4月30日前开具的),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十条的规定自发票开具之日起360天内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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