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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对方纸质发票信息,但是已经在发票查询平台可以查询到该发票信息,是否可以抵扣?

2018-03-09 文章来源:北京国税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如果还未取得对方纸质发票信息,但是已经在发票查询平台可以查询到该发票信息,是否可以抵扣?
  答:纳税人必须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才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或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勾选。
  第三只眼:其实对于第5条,小编认为不好掌握,也不大认同,但是目前确实只是说,勾选只是取得发票抵扣的方式,并没有说放弃纸质发票取得抵扣的前提(其实是这么回事),因此如果纸质丢失,就必须办理相应的处理程序,不然尽管勾选抵扣了,将来也是可以被追税的,总局2014年第19号公告: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小编认为,一是,掌握在申报前取得,二是即使申报之后,也要取得(这种申报前未取得,申报后取得的,难道不行吗),因为"她"只是在传递的过程中,并不是不存在,抵扣时不一定非要掌握在"报税人员的手中"这一证据的状态。有利的角度,小编认为可以在检查之时有就宜认可。但是风险是存在的,小编认为非要规定解释出来,只能这样才是"合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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