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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哪个税务机关可以检查纳税人"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自行合并申报?

2018-03-09 文章来源:大力税手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话说当下正是年12万元申报的时点,有的创业人,有的企业负责人,有多处取得工资薪金,对于你来讲,那是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此时判断标准是:自行申报,政策依据是这样的: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
  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需要自行纳税申报,其实创业人,负责人,一般还不是我们的财务同志协助处理,但这也是自行,并不是本人处理才是自行,这个自行主要是指申报程序上的自行合并汇总计税。
  同时规定:
  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这儿规定的是什么,你们个人自己选择在哪儿汇总申报,这是好事啊,比如你们想在有财政奖励的地方汇,没有问题啊,你们汇吧。但是有的人说,我们不汇,反正是代扣代缴,你们税务机关也不会捉我,找不到我,我就不管了,这种情形也大有人在啊,即平时每个月自行申报的没做,所以12万元算是一个补充来完善这个事吧。至于这儿,我们想,有没有滞纳金,那是真有的,除了刚开始12万元那年,有解释说不产生滞纳金,现在可没有提了。当然,系统中可能对于月份没有填写限制,硬填上最近时间似乎也可以操作不产生,这是"有点蒙过去"的处理。
  最后的讨论议题是什么,如果没有自行申报,哪个税务机关可以进行检查要求汇总?这没有说清楚啊,似乎可以解释为:
  如果一个税务机关,特别一个城市的税务机关,发现这个人身份号有多处申报,那就直接推送可以了,也可能产生两个税务机关同时挣的结果,不过通常是先下手为强,因为选择往往从了这个事项来了。
  目测现在的金三系统也是支持全国联网检查的,只是有没有做及打通,有没有去推动这个的问题。对于"重要人物",小编是强烈建议不宜为了一点税没有名声,而且这是不守法不诚信的问题,小编建议查查上市公司的高管,可能会有奇迹出现。
  所以到哪个税务机关检查,通常到主要雇佣所在地为好,或者选择到优惠地也可。真要检查,两个地方就看谁先下手了。
  附内蒙古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有关事宜的告知书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现将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将所得合并计算纳税,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二、申报地点
  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地方税务机关将联系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纳税人需到该地方税务机关选择并固定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作为自行纳税申报地点,并向其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地点确定后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三、申报期限
  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按月计征,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四、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也可以采取邮寄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申报。
  纳税人可从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网站(www.nmds.gov.cn)的网上办税服务厅直接下载,或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五、延期申报
  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六、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20日
  关于个人从两处及以上取得工薪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常见问答 <无锡地税>
  1.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政策文件,对 个人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是如何规定的?
  答:《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兼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的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同项所得合并计算纳税,按项分别计算纳税。
  2.从两处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应当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从两处或两处以上任职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应将各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为一个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应缴个人所得税,扣除任职单位已扣缴的个人所得税,按差额补缴个人所得税。
  3.纳税人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何处办理申报?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国税发[2006]162号)第十一条规定,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应当在何时办理自行申报?
  答: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5.如个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两处工资薪金所得自行申报,是否涉及滞纳金?
  答: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在次月15日内,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逾期申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6.某个人上半年在A公司任职,下半年在B公司任职,每月都是正常扣缴个人所得税,该类情况是否属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是否需要办理自行申报?
  答:两处以上取得收入,是指在同一月份存在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收入。此类情况不需要办理自行申报。
  7.两个任职单位分别发放了年终奖,那两处是否都可以使用年终奖计税方式扣缴个人所得税?
  答: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同一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只能使用一次,如在不同月份分别取得年终奖,可选择将其中某一个月份领取的年终奖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一月在另一个单位领取的年终奖则应并入当月工资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两处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在同一个月,可以合并,并选择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纳税。
  8.对于任职单位来说,无法确认员工是否在其他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或者无法取得收入详情,任职单位应该如何代扣代缴申报该员工个人所得税?
  答:任职单位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规定,以本单位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来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无需考虑其他任职单位。对于员工个人来说,应当核实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收入,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9.某个人在A公司和B公司分别取得工资,A公司不足3500元,个人所得税缴纳税额为0,B公司超过3500元,已正常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此类情况是否需要进行两处以上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申报?
  答:这种情况属于两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形,应当根据政策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10.某个人有任职单位,某月为其他单位提供某项劳务,领取了一笔劳务费,已按劳务报酬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请问该情况是否需要办理自行申报?
  答:个人只需对在两家单位任职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进行两处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劳务报酬所得不需要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税。
  11.某个人在A单位每月工资为4000元,在B单位每月工资为6000元,同时B单位为该个人每月缴纳企业年金300元,该个人应如何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也就是说,如果B单位为该个人缴纳的年金未超过规定标准则暂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仅需要合并在两个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之后领取的年金,应当按照财税〔2013〕103号文件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12.个人两处以上取的工资收入,是否可以由一方单位代理合并申报纳税?
  答:不可以。根据政策规定,该事项属于个人自行申报事项。
  两处以上取得一次性奖金个税申报 <南京日报>
  近年来,互联网的蓬勃发展促进了快递与外卖送餐行业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家住六合的张某就身兼"二职",白天送快递,晚上送外卖,两份收入也改善了自身的生活质量。年前两家单位都准备给员工年终奖作为鼓励,但张某却为报税的事犯了难。 
  张某知道,如果有兼职的工资收入要按照多处所得合并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张某在快递公司的收入每个月3400元左右,外卖公司的收入每个月3200元左右,两家单位工资都没达到扣税的标准,所以张某每个月自己通过江苏省网上办税服务厅自行申报纳税。但年底的年终奖是两家公司每家发5000元,该如何申报呢?张某来到六合地税局进行咨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的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若同时在两个单位任职,且在同一月份发放年终奖的,可以将同一月份内取得的年终奖合并,按特殊算法计征个人所得税。若年终奖不在同一个月发放的,只能选择一个月,另一个月的年终奖作为当月收入补缴个人所得税。
  各地税务局回复意见中的一个纳税年度内只允许采用一次的"意见"
  深圳地税:
  张女士在今年1月份取得部分全年一次性奖金,剩余的部分在3月发放,张女士在第一次取得年终奖时已按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第二次取得年终奖时还可以按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信息来源: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6-06-1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因此,张女士第二次取得年终奖时不能再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办法,应并入到当月的工资薪金计征个税。
  福建地税:
  问:员工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分两次在不同的月份发放,第一次发放时已按特殊计算方法计征了个人所得税,第二次发放时还可以按特殊计算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因此,员工第二次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不能再使用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应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山西地税:
  关于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不同年度绩效工资时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回复
  咨询内容:
  某公司对公司高管实行年薪制,由于种种原因,连续两年的年终兑现工资在第三年度的不同月份分别一次性发放,请问:这两次发放的年终兑现工资每次都可适用国税发[2005]9号文所规定的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吗?若不是,该怎样计税?谢谢!
  回复内容:
  您好!对您的咨询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因此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做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的计算纳税,同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你提的问题比较笼统,公司高管实行年薪制,具体到每一纳税年度如何发放薪酬的办法不清楚,鉴于此,如果高管实行年薪制,连续几年都未发放各类奖金,只发放基本工资薪金,这两次发放的奖金可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执行;如果不是,只能按照实际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算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南京日报 20150825
  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扣缴个税
  某企业会计问:我公司2014年因年度考核延迟,到2015年1月份才计算发放2014年度奖金,并根据规定,按"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计算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根据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由于我公司在2014年中没有使用过该计税办法,请问我公司在2015年1月份按该计税办法计算发放的2014年度奖金,是属于2014年度还是属于2015年度?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方式是:(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同时根据文件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由于个人所得税是按照实际支付(取得)时产生代扣代缴义务(纳税义务)并计算相应税款,因此上述"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是指一个自然纳税年度,因此您公司"在2015年1月份按该计税办法计算发放的2014年度奖金,"是属于2015年纳税年度,根据文件规定在2015年度内不得再次使用该计税办法。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二)》的通知
  一、关于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问题
  纳税人在一个月度内分次取得属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性质的收入,以一个月为一次,可以将其合并后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不同月份分次取得属于本年度和上年度(或下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性质的收入,也只允许选择其中一次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计税办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第二条的规定执行,即: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上述全年一次性奖金性质的收入,包括年终双薪、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第三只眼分析理解:
  国税发【2005】9号规定: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1)普通理解是:先看实际发放月,其归属年度来判断,注意,并不是次月缴税其所归属的年度。于此理解,这就是一次性奖金的发放,才不管你是东西南北哪个年度的一次性奖金呢。对于补发的工资,现在认追溯也越来越难了,之前大家还有理解上的共同语言。
  (2)所属期:简单看,如果认可追溯发放,一个纳税年度,如果不加内,只允许用一次,似乎这句话还是可以认可归属期方法论的。但目前来看,这句的理解似乎也有此意不。
  所以,大家无论如何,不要强调说是我们一年内发的是不同的年度的,或者是我们发两次,第一次是预发,第二次是清算发,这些都不保险啊,有理解,但是并不一定代表符合这个游戏规划啊。
  12万元申报的税收政策热点问题 <北京地税>
  对于12万元申报的税收政策热点问题,您需要了解以下几个方面:
  "年所得"包括哪些所得?年所得包括一个纳税年度内的以下11项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
  哪些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范围中?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单位2018年1月实际发放工资,这笔工资是否计入员工2017年的"年所得"中?年所得12万元的"年所得"是指税款所属期,即自然人纳税人2017年1月至12月实际取得的所得。因此,2018年取得的工资不属于2017年"年所得"的范围。
  "年所得"是否包括2017年实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全年一次性奖金、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因此,自然人纳税人2017年实际取得的上述所得应计入2017年的"年所得"。
  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是否扣除北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再计入"年所得"?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在当月计税时免征个人所得税。但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不属于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范围内的所得,因此,自然人纳税人2017年取得的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在计算"年所得"时,不应扣除北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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