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赎回基金是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还是持有至到期?

2018-03-05 文章来源:福建国税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赎回基金是属于金融商品转让还是持有至到期?
  答:金融商品的转让是指转让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而基金赎回并未发生所有权转移,而是直接灭失。
  因此,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属于持有至到期,其是否征收增值税应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有关规定确定,如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收益是非保本的收益,则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