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开具的电子发票,打印出来后是否还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一条规定,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消费者从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后在企业的ERP系统中产生交易信息,交易信息经电子发票前置系统生成相关税控信息,发送到升级版税务端及电子底账系统并将税控后的数据返回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对税控数据处理后进行电子签章,最终生成该笔发票数据的凭证(PDF)文件传给企业ERP系统。企业ERP系统收到电子发票信息后可经短信、邮件、APP等推送至用户手机,消费者可以查看、下载电子发票信息。
因此为了汰换纸质发票、为企业减负增效节约社会资源,总局提出和推广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如果纳税人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但一些税务机关有不同的口径取得发票方应关注各地相关规定。
如:《北京国税3月征期货物与劳务税热点问题》
11、电子发票是否需要加盖开票方的发票专用章?
答:根据税总函〔2015〕373号附件1第二条的相关规定:电子发票生成仍由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完成。电子发票元数据传递给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该平台按照电子发票试点现有机制和要求生成带纳税人签章的电子发票及其图像文件并返给纳税人。
因此电子发票应当加盖开票方的发票专用章,如果没有建议联系开票方换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