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5月1日后取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由个人和企业收取。为该项目向金融机构取得总投资额80%贷款。土地上市后收到财政返还的上述一级开发投资支付的成本和费用,并开具发票,计提销项税,同时按总投资额的8%收取一级开发管理费(总投额×8%),并开具发票计提销项税。
问题:被拆迁个人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吗?贷款利息不能抵扣,一级开发利润若无法覆盖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应如何处理,是否应增计一级开发总投的费用额?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免征增值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公司而言,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应视为代政府支付,会计上应作"其他应收款"处理。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付给一级开发的企业,应首先冲抵其他应收款,剩余部分作为土地整理收入、利息收入、经纪代理收入处理,公司应与政府签订补充协议,对土地整理收入、利息收入、经纪代理收入进行合理划分,其中,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服务--其他建筑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
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剩余部分按照"商务辅助--经纪代理"征收增值税。公司委托外单位从事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支付的价款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允许作为进项税抵扣。每月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部分,结转下期抵扣。
土地整理收入、利息收入、经纪代理收入小于贷款利息、土地整理成本等导致当年亏损的,可以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