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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如何缴纳契税?

2017-09-14 文章来源: 吴清亮 信息提供:中国淘税网 浏览次数:

  本期提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行营改增,那么,对于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若干情形如何缴纳契税呢?
  主要税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根据房地产权属转移契税征管中遇到的实际情况,做出了既方便纳税人又能加强税收征管的灵活安排:一是针对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况,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二是针对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在办理契税纳税申报时,由于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况,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
  早在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2号)就明确提出:"以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为抓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营改增以后,与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诸环节相关的税收有契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对于不动产税收而言,抓住了契税也就抓住了掌控税源信息的牛鼻子,营改增后的二手房增值税委托地税部门代征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对于纳税人而言,只有缴纳了契税,才能办理相关的产权证书,"先税后征"有效地加强了与房地产相关的税收征管。
  案例分析
  以商品房为例。办理房屋产权证一般需要以下材料:1、房屋购销合同原件及补充合同原件;2、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原件;3、房屋的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4、契税完税凭证;5、其他所需材料等。在这里,商品房发票和契税完税凭证成为了关键的资料之一二,因此,针对本期话题中的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致使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况,67号公告明确"税务机关在核实有关情况后应予受理";同样,对于对经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情况,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67号公告比较灵活的解决了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而办理相关手续的问题。
  友情提醒
  1、对于正常的商品房购销,购房者应当索取商品房销售统一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90号),明确了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一是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二是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2、对于经人民法院裁定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应当保存好相关的法律文书;而对于因开发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不能取得发票的不动产销售,应当提供相关的合同协议及收款收据等。
  附件:税政清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2016〕36号 发文日期:2016-03-23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使用的增值税发票联次问题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税总函〔2016〕190号 发文日期:2016-05-02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使用六联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略)
  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发文日期:2016-03-31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第八条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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