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那么,公司在外地的房产由分公司使用,按规定是否应由分公司缴纳?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8号)第八条关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如何确定纳税地点规定,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外地的房产可以由总公司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也可以由分公司作为使用人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