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建筑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地产建设施工总包合同,是否均可以按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适用简易计税办法?
答: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这是依据甲供工程业务作出的解释,如果不属于甲供工程,则不能选择简计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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