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在美国有一全资子公司,该公司在2016年度11月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分配该公司2012年度利润。该公司2012年度在美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间接抵免,2012年度在美国的所得税以美元在境外缴纳。计算抵免税额时,该公司缴纳的2012年度的所得税,应以何汇率进行换算?
答:《会计法》第十二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17.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已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在以人民币计算可予抵免的境外税额时,凡企业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的,应按企业就该项境外所得记入账内时使用的人民币汇率进行换算;凡企业以人民币以外其他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应统一按实现该项境外所得对应的我国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换算。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如果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应以贵公司取得分红入账时使用的人民币汇率进行换算;如果以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应以2016年12月3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进行换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