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从事房屋租赁业务和承租方发生了纠纷。胜诉后法院判对方单位支付房租和赔偿款,赔偿款还需要缴增值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总局货劳司《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对第三十七条政策解读:
第一条第(三)项销售额包括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关于价外费用的具体范围,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做了较详尽的列举,……。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贵单位取得的承租方赔偿款,属于因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款项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