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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资金拆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2017-08-15 文章来源:税海涛声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喂,我咨询个问题咯。关联企业之间借予资金,也不收取利息(占用费),那么借出方是否要缴税呢?
  增值税处理
  对于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无息资金借贷行为,属于"单位(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个人)无偿提供(贷款)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规定,应当视同销售,需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同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自2017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发布)第三十八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据此,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如果交易双方没有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反之应进行特别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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