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我司2017年经营租入房产对外出租,租入房产为2016年5月1日前取得的老项目,出租方按照5%给我司开具发票,请问我司对外出租该房产是否符合5%简易征收的条件?
回复:
一般纳税人转租其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可以享受简易征收政策。在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按一般方法计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对"取得"的定义是: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以租赁方式合法取得不动产的使用权也是符合该公告规定的取得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