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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2017-06-15 文章来源:江苏省地税局 信息提供:中国淘税网 浏览次数: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业务招待费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业务招待费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按上述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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