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有研发项目需委托境内其他企业进行研发,在委托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考虑到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除受托方与委托方存在关联关系情况外,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有些项目会委托给个人研发,能否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呢?
按《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中特别强调,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计算税前加计扣除。
新的加计扣除政策中规定企业委托境外研发不能加计扣除吗?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企业委托境外研发不得加计扣除。目的是为鼓励我国企业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能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进一步对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和个人的范围作了解释。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