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具体结论:
1. 购置固定资产专用于不能抵扣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 购置固定资产既用于不能抵扣项目又用于可以抵扣项目,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案例:
企业购置一栋厂房,价款合计2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220万元。此栋厂房既用于生产应税产品,又用于生产免税产品。由于购置楼房不是专用于生产免税产品,根据"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之规定,220万元进项税金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