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A公司与B公司发生经济纠纷,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B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A公司支付的50万元赔偿金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依何种凭据扣除?
答:《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如果该赔偿金的支出是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可以税前扣除。同时,企业可依据法院的判决文书与收款方开具的收据作为扣除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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