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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自行开具专用发票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提供哪些资料?

2017-03-23 文章来源:江苏国税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问: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自行开具专用发票需要办理哪些手续?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关于全面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苏国税货便函〔2016〕2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专用发票的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和发行、发售等操作与现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领用专用发票操作一致。"其中,(1)发票核定所需资料:
  1.《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
  3.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
  (2)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所需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
  (3) 税控设备的发行:
  1.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提供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初始发行提供)
  2.《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初始发行提供)
  3.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另外,同时按照实名办税要求,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五、办税人员首次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须提供以下信息资料,国税机关核实后采集其身份信息。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国税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财务负责人、办税员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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