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事务所简介 | 业务领域 | 专家顾问团队 | 专家咨询 | 收费标准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博睿财税讲堂 | 基础会员服务须知
最新公告:
站内检索: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办税指南

权威发布|市地税局:此房产税不是热议的“房地产税”!

2016-11-07 文章来源:成都地税 信息提供:成都地税 浏览次数:

  今日,一则《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纳税工作的通告》引起广大市民关注,不少读者致电咨询,房产税是否是新政?普通市民是否需要缴税?房产税与热议的“房地产税”有何区别?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第一时间为您作出权威解答。
  “现行房产税不是新政。”市地税局表示,现行房产税为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所规定。依照条例,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每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2016年11月为今年第二个征期。为加强现行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提醒广大纳税人及时在申报期内缴纳当期应纳税款,并补缴以往欠税,市地税局于2016年11月1日发布了此通告,强调通告中的房产税与热议中的房地产税无关。
  依照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分别为产权所有人和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房产税的征收,依照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按1.2%税率计征;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按12%税率计征。
  关于普通市民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的问题,依照规定,对个人非经营用的房产如个人居住用房,免征房产税,但对个人出租或从事经营的,依照现行规定缴纳房产税。
  通告中也对城镇土地使用税作了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也由纳税人在每年的五月、十一月,分两次自行申报缴纳。2016年11月,在缴纳当期应纳税款的同时,补缴以往欠税。
  市地税局再次提醒,纳税人需要咨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相关政策,可以到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免费领取政策宣传资料,或者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关于本站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网站管理 | 微信管理 | 博睿讲堂管理
Copyright©2006-2022 河北博睿宏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冀ICP备19003918号
冀公网安备13010202003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