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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营改增实务中的9个问题

2016-05-23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湖北国家税务局 浏览次数:

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
 

  政策组发言材料
  一、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范围如何界定?出租附着在土地或不动产上的空位、楼面、屋顶给他人安装竖立广告牌等是否属于出租不动产范围?
  答:不动产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的税目注释执行。出租附着在土地或不动产上的空位、楼面、屋顶给他人安装竖立广告牌等,按照出租不动产处理。
  二、一般纳税人试点前取得的土地对外出租或者出售,能否适用简易征税?
  答:一般纳税人试点前取得的土地,用于出租或出售,均可适用简易计税,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其他个人5 月取得属期为3-5 月租金收入,是征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其他个人取得属期为3-4月的租金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取得属期为5月的租金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就是说,其他个人5月取得属期为3-5月份的租金收入,可在国税部门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其中,5月租金收入也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 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一次性收取过去多月的租金,能否按上述方法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并判断是否超过3 万元?
  答:对这一问题,按照一致性处理的原则,可以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并判断是否超过3万元。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 年4 月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对于在4月30 日前"租入"不动产开展转租业务的、"取得政府部门特许"开展公共道路停车业务的,是否属于"取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答:《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明确,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这里的取得,包含"租入""取得政府部门特许"的各种形式取得。
  六、营改增后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执行口径如何掌握?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凡个人销售的自建自用住房,均可以免征增值税。现行政策并未设定其他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七、其他个人出租土地是否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同时,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第五十一条规定,则其他个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由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其他个人应向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八、出售车位或储藏间,没有独立产权,是否按不动产出售处置?
  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购买方取得了不动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分配等权力,仍应按照出售不动产处理。
  九、一般纳税人发生超出税务登记范围业务,是自开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一律自开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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