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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征管问题收集与解答(第3期)

2016-05-17 文章来源:本站编辑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2016年5月6日)


  1、个人独资企业,地税按照业主身份证号码登记纳税人识别号,地税登记数据导入CTAIS之后系统将其默认为“一照一码户”,纳税人已经发行税控装置。现在纳税人办理“三证合一”后 ,导致系统中纳税人识别号不能变更,怎么办?
  答:通过后台运维将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中的“是否为一照一码户”标志改为“否”,然后变更纳税人识别号码,重新发行税控装置。
  2、异地纳税人报验之后能否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异地纳税人报验登记之后,只有小规模纳税人才能代开专票。未报验登记的或报验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不能代开专票。
  3、试点纳税人属于共管户,原来在国税登记的行业是“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本次营改增行业为“建筑安装业”,前台人员直接将原行业变更为“建筑安装业”,原行业已删除,怎么办?
  答:共管户纳税人本次营改增只能增加行业,不能将原来行业变更后删除,否则或导致纳税人在2016年5月“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业之后收入不能申报。
  新增的“建筑安装业”税种是从2016年5月1日生效,历史“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税种信息在2016年4月30日截止,纳税人本月申报4月税款还是按照“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税种申报,所以可以为纳税人再次增加“信息技术服务软件服务”行业、行业明细、税种,有效期限起为2016年5月1日起。
  4、报验登记纳税人使用全市通办用户开具缴款书时导致纳税人的征收机关与所属税务机关不一致如何处理?
  答:报验登记不支持全市通办,各地应使用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操作人员进行报验登记、申报缴税。
  特别是鄂州、孝感等实行全市通办业务的办税服务厅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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