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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和电信企业为个人代理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操作指南

2016-05-16 文章来源: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信息提供: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目前,保险行业和电信行业都使用了大量的个人代理人。这些个人代理人在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和电信业务,按代理合同约定向委托方(即保险企业和电信企业)收取代办手续费。为优化服务,减少个人代理人和税务机关的办税成本,现就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发票问题明确如下:
  一、营改增后保险企业和电信企业向个人代理人支付的代办手续费和佣金,由保险企业和电信企业到主管国税机关集中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事宜,不得要求个人代理人到国税机关代开发票。
  主管国税机关应根据企业的申请,按本指南的要求为保险企业和电信企业的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发票,并且不得限制企业汇总代开发票的次数。
  二、保险企业和电信企业应按月汇总编制个人代理人清单,注明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代理费收入、联系电话、是否为个体工商户等详细信息,由保险企业和电信企业到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主管国税机关汇总代开发票后,将代理人清单留存。
  主管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岗位人员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为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发票"字样,并将企业提供的清单与发票的第四联装订在一起备查。对电信企业个人代理人提供发展新用户(即放号)、代售充值卡服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暂按经纪代理服务手续费名义开具发票;提供业务介绍、用户维系、补换卡等服务取得的手续费暂按其他现代服务费名义开具发票。
  三、对代办手续费和佣金收入超过现行增值税起征点(【郭伟税悟】即月含税收入在30900元以上,上述收入不含本数)的个人代理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保险企业和电信企业要单独编制清单,在办理代开发票手续时按规定代缴税款,为个人代理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主管国税机关在金税三期核心征管系统中可通过设立特殊纳税人汇总代开方式解决收款开票问题。即:将国税部门特定征收部门作为特殊纳税人汇总为保险、电信等企业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保险企业和电信企业应以个人代理人名义,采取银行经收、现金缴税、银行端查询缴税(POS机刷卡)等方式为个人代理人代缴税款。
  四、对代办手续费和佣金收入未超过现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人代理人(包括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可为个人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不应在代开发票时征收增值税。主管国税机关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在减免税类型中选择其他,在应纳税款信息中的减免税额栏填写应纳税额,从而带出应补税额为0,实现开票不征税的功能。
  五、对个人代理人中代办手续费和佣金收入超过现行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保险和电信企业应要单独编制清单,暂以一个或若干个个人代理人名义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汇总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手续。
  六、对电信企业个人代理人中兼有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业务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暂只核定其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月销售额(或季销售额)定额,不需要核定代办电信业务的收入定额。
  七、其他行业内的企业有类似情况的,主管国税机关可要求企业参照上述规定为其个人代理人集中代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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