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为因公出差的员工报销签证费,取得的票据为个人抬头的财政收据,该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63号)第八条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若员工办理的签证类型为因公出差,企业为其报销的签证费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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