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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

2015-01-13 文章来源:大连地税局 信息提供:大连地税局 浏览次数:

  为合理解决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在这里,我们将对有关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问:李某2014年12月从任职单位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19600元,当月工资薪金所得3100元(不考虑其他免税、不征税所得),请问李某当月的个人所得税是多少元?
  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步骤计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
  第一步: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2011年9月1日以后费用扣除标准为每月3500元),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李某2014年12月份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为3100元,与费用扣除标准3500元的差额为:3500-3100=40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19600元减除400元的差额后,余额为19200。
  19200÷12=1600,对照税率表,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
  第二步: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第一步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因李某当月工资3100元,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3500元,因此按第2项公式计算其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19600-(3500-3100)〕×10%-105=18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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