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出口到国内特殊区域的,没有提单,是正常的吗?企业与香港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香港公司要求把货物发到国内特殊区域,出口报关单打的也是国内特殊区域,那么企业的发票应该开给香港还是区内企业呢?
答:(1)提单(B/L=bill of lading)概念只存在于海运中。至于空运和陆运的运输单据,只能称运单(airway bill、cargorecpet)。提单与运单有本质的区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8条第4项规定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中的"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所以企业报关进入国内特殊区域的,没有提单,是正常情况。
根据财税[2012]39号第1条第2项规定: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国内特殊区域属于"视同出口货物"。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8条第4项规定,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所以企业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国内特殊区的出口退(免)税业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2)企业与香港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香港公司要求把货物发到国内特殊区域,出口报关单打的也是国内特殊区域,那么企业的发票应该开给香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