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税务机关实施调账检查的批准权限和归还期限如何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86条的规定,税务机关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付清单,并在3月内完整退还;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是税务机关必须在30日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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