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外贸企业2014年8月13日出口的货物,需要再多长时间内进行收汇结汇,对退税的影响?(2)申请退税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呢?
答:(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一般情况下,外贸企业须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即在出口之日的次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您公司是2014年8月13日出口的货物,须在2015年4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前(一般是于2015年4月1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收汇,否则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注意: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附件3所列原因的,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企业应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您公司须在2015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申报表》,提供附件3所列原因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视同收汇处理,适用增值税退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附件3《出口货物不能收汇的原因及证明材料》:
出口企业出口货物因下列原因导致不能收汇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
①因国外商品市场行情变动的,提供有关商会出具的证明或有关交易所行情报价资料。原因代码:01。
②因出口商品质量原因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提供进口国商检机构证明的,提供进口商的检验报告、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2。
③因动物及鲜活产品变质、腐烂、非正常死亡或损耗的,提供进口商的有关函件和进口国商检机构的证明;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提供商检证明的,提供进口商有关函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出口单位书面保证函。原因代码:03。
④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4。
⑤因进口商破产、关闭、解散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或中国驻进口国使领馆商务处出具的证明。原因代码:05。
⑥因进口国货币汇率变动的,提供报刊等新闻媒体刊登或外汇局公布的汇率资料。原因代码:06。
⑦因溢短装的,提供提单或其他正式货运单证等商业单证。原因代码:07。
⑧因出口合同约定全部收汇最终日期在申报退(免)税截止期限以后的,提供出口合同。原因代码:08。
⑨因其他原因的,提供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有效凭证。原因代码:09。
(2)外贸企业申请退税需要提供的资料:
①《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
②《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
③《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
④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⑤下列原始凭证
A出口货物报关单;
B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C出口收汇核销单;
D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E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F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FONT>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