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出口到济南综合保税区的货物,符合退税政策吗,允许退税吗?
答: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1条第2项第2款规定:出口企业经海关报关进入国家批准的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统称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单位或境外单位、个人的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但对未列入上述七类特殊区域而现行政策未被废止的,如《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出口监管仓库入仓退税政策试点范围的通知》(署加发[2007]494号)仍按原政策执行入仓退税政策。所以出口到济南综合保税区的货物,符合退税政策,允许退税。
注意:出口企业报关进入上述国内特殊区域包含济南综合保税区后,且必须要销售给上述特殊区域内单位或者境外单位、个人才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在日常企业实地核查中发现有的出口企业实行"一日游"业务,将货物运到上述特殊区域内的物流公司,企业虽然报关进入上述国内特殊区域,但货物没有销售给上述特殊区域内的物流公司,也没有销售境外单、个人,而是将货物销售给了从上述特殊区域报关进口的国内企业(货款是由从上述特殊区域报关进口的国内企业支付的),这种情况不适用出口退税,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