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想咨询一下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要另外申请公司还是本身外贸一公司就有资格,还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替生产企业出口,外商合同是生产企业签订还是外贸签订呢?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规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是指:为国内中小型生产企业出口提供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服务的外贸企业。根据上述规定得出:外贸企业只有具备物流、报关、信保、融资、收汇、退税等功能才符合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标准,如果本身企业是外贸企业,且符合上述标准,不需再另外申请公司。
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并约定货物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至境外单位或个人,货款由境外单位或个人支付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与生产企业也要签订购销合同,且生产企业已将出口货物销售给外贸综合服务企业。
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应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第15栏(业务类型)、《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第19栏〔退(免)税业务类型〕填写"WMZHFW"。